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實施意見

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

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推動虹橋商務區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區”和本市首批“低碳發展實踐區”的建設實施工作,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在虹橋商務區的區域化、規?;瘧门c發展,根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支持重點)

本意見重點支持促進區域綠色低碳發展,在低碳建設、綠色運營、可持續發展等方面起到引領帶動作用,并體現一定公共性、示范性和創新性的項目。包括:

(一)綠色建筑項目。

1、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高于虹橋商務區相關規劃星級要求的予以支持。

2、綠色施工示范。主動開展綠色施工,并且達到虹橋商務區相關評價要求的予以支持。

3、綠色運營項目。綠色建筑運營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要求的予以支持。

4、綠色建筑獲獎項目。獲得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或者國家綠色建筑示范工程的,予以支持。

5、國外相關評價標識。獲得國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予以支持。

(二)裝配式技術應用項目。采用裝配式技術的項目,達到本市相關評價要求的,予以支持。

(三)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項目。采用BIM技術的項目,達到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評價要求的,予以支持。

(四)綠色能源項目。采用綠色能源,符合能源清潔、高效、系統化應用技術體系的項目,予以支持。包括采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能、地熱能等的項目。

(五)綠色照明項目。采用具有前沿性并具示范效應的節能燈具的項目,予以支持。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統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高效節能光源和智能照明控制系統的市政基礎設施照明建設項目等。

(六)綠色交通項目。提高綠色動力交通工具比例、建設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統的項目,予以支持。包括具有節能減排效果的新能源公共交通建設和營運項目等。

(七)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對提高綠色碳匯能力的綠化植被改善、低碳、減碳以及固碳建筑相關項目;對控制雨水徑流,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項目,給予支持。包括以屋頂綠化等方式增加公共綠地面積、開發綠地廊道、建設特色街區等開敞空間系統、建設生態網絡及節點、構建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項目。

(八)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對采用區域集中供能、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的項目,予以支持。包括采用天然氣熱電冷聯供技術的能源中心等。

(九)其他項目。對虹橋商務區管委會認定的其他有利于推進國家“綠色生態示范城區”和本市首批“低碳發展實踐區”建設,以及提升虹橋商務區“宜商、宜居、宜人”環境的綠色低碳項目,予以支持。包括構建利用回用水和河道水等非傳統水源的生活用水、景觀用水和綠化用水等的水資源綜合利用系統,以及區域雨水入滲和循環利用系統的項目;采用新型低碳節能技術和綠色環保輸變電技術的項目;綠色低碳相關課題研究及標準制定;與綠色低碳相關項目的評審工作;符合國家、本市其他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示范以及低碳環保相關標準的項目等。

第三條(支持標準)

申報“綠色建筑項目”的,按照不同實施階段,支持標準如下:

(一)完成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后,按照實際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積和不同星級要求,對綠色建筑二星級設計標識項目支持標準為16元/平方米,對三星級設計標識項目支持標準為28元/平方米。

(二)開展綠色施工,獲得綠色施工示范項目后,對獲得國家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項目或者本市綠色施工樣板工程的,支持標準為最高不超過其程序性申報費用;對獲得“虹橋商務區綠色施工管理示范項目”的,支持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5元/平方米。

(三)開展綠色運營,達到綠色建筑運營標準后,按照實際建筑面積和不同星級要求,對符合綠色建筑二星級運營要求的項目支持標準為最高不超過50元/平方米,對符合三星級運營要求的項目支持標準為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主動開展綠色運營的自持類項目,且能夠提供全部相關數據,引領、帶動虹橋商務區綠色建筑低碳發展,在區域內起到綠色運行示范效應,經評審認定為示范典型的,最高可以按照項目實際運行的基本費用予以全額支持。

(四)獲得國家綠色建筑示范工程或者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的,支持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5元/平方米計算。

(五)獲得國外相關評價標識認證的,支持標準為最高不超過其程序性申報費用。

申報“裝配式技術應用項目”的,對預制裝配率符合相關評價要求的,支持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申報“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項目”的,支持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總額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申報“綠色能源項目”、“綠色照明項目”、“綠色交通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區域集中供能項目”的,單個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或者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計管理運營成本的20%。

申報“其他項目”的,對非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支持標準為按照項目實際發生額最高給予1:1的資金支持;對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單個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或者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計管理運營成本的20%;對課題研究、標準制定、項目評審等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按照項目實際予以全額支持。

第四條(支持方式)

對于申報“綠色建筑項目”、“裝配式技術應用項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項目”的,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

對于申報“綠色能源項目”、“綠色照明項目”、“綠色交通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其他項目”的,可以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政府補貼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方式。

第五條(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須為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納稅和會計信用良好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社團法人等機構,其申報支持的項目功能和作用主要發生在虹橋商務區主功能區范圍內。

第六條(申報原則)

已享受其他市級或者區級財政扶持政策的,本意見不予支持。

第七條(申報指南)

虹橋商務區管委會依據本意見第二條分類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時間、申報材料以及評審標準等內容。

第八條(審批程序)

申報項目一般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受理,條件審查,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專業評價;

(二)項目評審,一般包括項目匯報、專家論證、申報主體澄清、現場核驗以及第三方機構出具評審報告等;

(三)通過評審的項目,在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政府網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四)對條件審查或者項目評審不通過的,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函告申報主體;對評審通過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分別會同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下達項目批復意見。

第九條(項目管理)

(一)合同管理。申報項目需要進行合同管理的,申報主體應當與虹橋商務區管委會簽訂項目管理合同,明確項目內容、實施進度和扶持資金額度、資金撥付計劃、項目驗收、違約處理等內容。

(二)進度管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季度向虹橋商務區管委會上報項目實施進度、主要內容落實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等,實行項目進度管理。

(三)項目調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發生設計變更、實施標準變化等情況的,申報主體應當及時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并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委托第三方機構重新進行項目評審;對資金使用主體、項目內容、主要用途有調整的項目,需按照原項目評審程序重新審批。

(四)績效評價。申報項目一般應當納入績效評價管理,申報主體應當配合績效評價的相關工作。

(五)審計監督。專項資金接受市審計和監督部門審計檢查,申報項目涉及的有關單位以及申報主體涉及的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審計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違規處理)

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依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意見自2017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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